(江宁分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NSZ
******-01SGGH
| 项目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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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17:15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修改为:当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评委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支付担保的形式,修改为:第三方担保、支付保函等。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支付担保金额,修改为:中标金额的10%。
******有限公司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七、承诺第4条,修改为: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建筑涂料和胶粘剂,施工现场不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2种方式,修改为: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具体按本合同12.1.1条执行。
(1)至本工程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1、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x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2.1.1.2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第一条,修改为:1)材料价格风险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2.1.1.3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修改为:
(1)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①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②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涨价或下降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并备案。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调整办法为:
A、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B、一、二类材料取定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C、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
a.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b.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c.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价格调整周期内同类材料总用量。
d.材料价格的调整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D、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组织市场调研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研,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调研结果后3日内未回复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的调研结果。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单价和采购数量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第2条,修改为: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迟于施工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11号等文件,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0.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条款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采用;
(2)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方式:不采用。
1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附件目录修改为: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附件1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删除
13.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条其他说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品牌以及其他要求”表格增加“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
14.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条其他说明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
15.招标文件第九章其他“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调整
1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修改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09:3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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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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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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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附件: